关于促进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市)网络游戏高质量发展的七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关于促进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市)网络游戏高质量发展的七条政策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政策”)落地见效,明确各项奖励的申报条件、审核流程、资金拨付等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立霍尔果斯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由市科技局牵头抓总,企业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各牵头单位与责任单位配合核查申报材料有效性、完整性、真实性。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企业实际经营地与税务登记地均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市)(不含清水、伊宁园区、兵团分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游戏行业的企业。
第三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五条 支持游戏出版发行
已获得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通过的处于有效期内的游戏版号的游戏企业。(牵头单位:市新闻出版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局、科技局)
申报材料:
(一)提供国家新闻出版署版号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二)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
第六条 完善版权服务机制
建立游戏企业落地前置审核机制,规范游戏内部元素、人物角色等符合国家规定。
(一)版号申报辅导服务:提供版号申报政策解读、材料清单梳理、流程跟踪等一对一辅导;
(二)著作权登记效率提升:依托霍尔果斯版权交易平台,对游戏美术、音乐、视频等素材著作权登记实行“绿色通道”,登记流程缩短至10个工作日,企业可线上提交材料并查询进度;
(三)版权纠纷解决服务:依据《霍尔果斯市维护网络游戏企业合法权益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企业—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动机制,企业提交纠纷调解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专人负责对接,15个工作日内提供调解对接服务。对海外维权需求,依托驿路国际法务区,充分发挥入驻机 构作用,为企业提供风险评估、维权保护等专业服务。(牵头单位:市新闻出版局;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司法局、文旅局、市监局)
第七条 支持本土文化创作
作品需为游戏企业原创,已完成开发并通过合规性审查。并融入“千年驿站、百年口岸、丝路新城、联通世界”等霍尔果斯元素(元素融入需自然合理,体现城市文化内涵,可通过剧情、场景、角色设定等方式呈现)。作品需具有一定社会传播性(如通过合法平台上线后,用户评价正面,或获得行业内专业认可)。(牵头单位:市文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
申报材料:
(一)游戏作品简介(含霍尔果斯元素融入说明及截图/视频佐证);
(二)作品开发完成证明(如版本记录、上线备案信息)。
第八条 支持游戏拓展发行
每年评定一次,国际级奖励(以TGA公布年度最佳游戏为准)一次性200万元,国家级奖励(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公布的名单为准,第10名奖励10万元,每提高一名增加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作品获多个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兑付1次)。(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文旅局)
申报材料:提供国际级、国家级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支持加强人才储备
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表为准)按每300万元研发费用分配1个名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个名额,每个名额2万元,企业员工需在当地缴纳社保。(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
申报材料:
(一)提供企业人员花名册;
(二)提供在当地缴纳社保证明(以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为准);
(三)提供工资发放凭证。
第十条 支持电竞赛事举办
国际级赛事经国际电竞协认证,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由国家体育总局、文旅部、游戏协会主办国家级赛事,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游戏展会、“电竞+消费”活动经评定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根据活动规模、影响力确定)。参展企业超50家或线下参与人次超1万,奖励25万元;企业超100家或人次超2万人,奖励50万元;企业超150家或人次超3万人,奖励75万元;企业超200家或人次超4万人,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文旅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
申报材料:
(一)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国际级、国家级认证材料;
(二)主办方需在赛事举办前3个月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含赛事方案、预算、影响力评估报告);
(三)项目场地租赁合同协议;
(四)赛事落地后提供举办证明(如现场照片、媒体报道、参与人数统计)。
第十一条 支持网络游戏出海
每年评定一次,对年度游戏十强优秀“走出去”企业奖励(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公布的名单为准,第10名奖励20万元,每提高一名增加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商务局)
申报材料:提供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发布的获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开户行账号信息;
(四)实际经营活动地的证明材料;
(五)诚实信用承诺书;
(六)第三章所需材料;
(七)项目申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
(一)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需提供诚实信用承诺书。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项目审核通过后,统一由市科技局上报市委、市政府上会研究,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企业账户;
(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一)本细则与政策同步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政策有效期内未完成兑现的项目,按原政策及本细则执行;
(三)若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新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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