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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推动企业上市及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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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政办发〔20226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关于当前加快建设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31号)《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2148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29)等文件精神,充分用好党中央赋予新疆企业首次公开募股(IPO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发挥资本市场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特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州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经认定的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在按规定申请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基础上,自治州针对企业上市不同阶段,给予一定扶持,以切实降低企业上市成本。

1.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北交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实行分板块(市场)、分阶段奖励:

已向新疆证监局申请辅导备案,凭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已完成新疆证监局辅导验收企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首发上市申请,凭同意受理文件,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或核准注册并发行上市的批复,成功在主板挂牌上市,给予奖励100元;成功在创业板或科创板上市企业,给予奖励80万元;成功在北交所上市企业,给予奖励60万元。

1.对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元奖励。

2.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其首发募集资金在自治州的投资项目金额不高于5亿元(含),按0.2%给予募投奖励;大于5亿元,报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二、优化企业上市服务

(二)加快推动本地区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

(三)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落实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及税收优惠等政策。

(四)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鼓励类的项目用地,各级政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项目预审,优先项目报批,优先项目供地,并依法快速办理不动产权证,实现项目用地重点保障。对新增上市公司的所在地政府,按照土地跟着项目走的要求,通过自治区配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重大项目清单等措施,优先保障上市企业所在地政府重大项目的用地需求。

(五)支持上市、拟上市企业向国家部委及自治区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及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重点研发计划等各类专项资金和自治区级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六)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拟上市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上市、拟上市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为上市、拟上市企业制定一揽子保险计划,建立保险承保和理赔便捷通道。鼓励保险资金投资上市后备企业,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和改制上市。

(七)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办法,妥善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环保、资产转让、产权确认、证照补办等历史遗留问题,协助企业完善有关手续,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依法予以及时妥善解决。

三、完善企业上市保障

(八)按照培育一批、储备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挂牌一批的工作思路,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类排序,分层培育,有计划、分阶段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积极构建梯次推进格局。加强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新疆股权交易中心的信息交流和工作联系,提升我州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能力。

(九)建立相应议事协调机构,确定部门职责,保障人员经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把推进企业上市作为转变工作作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指定专人做好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全程跟踪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附则

(十)拟上市(挂牌)企业、上市企业达到上市奖励专项资金每一项奖励申请标准前,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的,可申请享受本扶持措施规定的相应奖励政策。

(十一)本扶持措施规定的上市奖励适用于伊犁州直辖区内注册并经营的企业。企业申请上市奖励政策时,需签订承诺书,承诺在伊犁州直辖区内持续经营。

(十二)本扶持措施与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十三)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重大紧急事项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审议,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专项安排。

(十四)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应将所得奖励资金全额返还自治州财政:

1.申请材料含有故意造假、虚假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存在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2.发生非法集资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本扶持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用户评论

张先生
这篇文章对版权保护的分析很深入,特别是对数字时代版权挑战的论述,很有参考价值。希望能够看到更多这类专业性的内容。
2025-01-15 14:30
李女士
作为文化产业的从业者,深感版权保护的重要性。文章提到的国际合作机制确实是解决跨境版权问题的关键。
2025-01-14 16:45
王同学
正在学习知识产权法,这篇文章帮助我更好地理解了版权保护的实际应用场景。感谢分享!
2025-01-14 09:20
陈律师
文章对版权法律框架的梳理很清晰,对我们执业律师也很有帮助。建议后续可以增加一些具体案例分析。
2025-01-13 20:15
刘总
公司正在关注版权保护方面的政策,这篇文章提供了很好的指导。期待平台能够提供更多企业实用的版权保护资讯。
2025-01-13 11:30